一般條款和條件 Cosmo Freight France

您的貨物物流專家

 

一般銷售條款和條件 Cosmo Freight ® 法國

管理所開展的業務 

由運輸和/或物流運營商提供 

 

 第 1 條 – 目的和範圍 

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是管理指示方與「運輸和/或物流經營者」(以下簡稱 T.L.O.)之間的合同關係,涉及與任何運輸方式的物理移動有關的任何承諾或交易,和/或與貨物的儲存和流動的物理或法律管理有關,無論是否包裝, 任何來源並運輸到任何目的地,和/或與管理任何電子或硬拷貝資訊流有關。 

這些一般條款和條件的法語版本中使用的術語和概念是根據有效的法國標準監管協定定義的。 

一般條款和條件優先於指示方發佈的任何其他一般或特殊條款和條件。 

如果與指示方商定特殊條款和條件,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 

第 2 條 – 服務價格 2.1 – 價格是根據指示方提供的資訊計算的,特別考慮將要提供的服務、所運貨物的性質、重量和體積以及要使用的路線。價格根據報價時的有效匯率報價。報價還基於替代方的條款和價格、法律和法規以及現行國際公約。如果在提供報價后,包括由T.L.O.的替代方以對後者具有約束力的方式修改這些基本要素中的一個或多個,並且根據T.L.O.提供的證據,最初給出的價格應按相同的條件進行修改。這同樣適用於發生不可預見的事件,無論其性質如何,導致服務的任何部分發生變化。 2.2 – 價格不包括關稅、稅款、費用和根據任何法規(尤其是稅收或海關法規)所欠的稅款。 2.3 – 最初商定的價格應至少每年重新談判一次。 

第 3 條 – 貨物保險 

如果沒有指示方為每批貨物發出的任何書面和副本訂單,說明要承保的風險和要投保的貨物的價值,T.L.O.不得投保任何保險。 

在發出此類命令的情況下,T.L.O.應代表指示方向在承保時已知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除特別規定外,僅承保普通風險(不包括戰爭和罷工風險)。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作為代理人的T.L.O.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視為保險人。保險單的條款視為託運人和收貨人知道並認可,並應承擔保險單的費用。應根據要求簽發保險憑證。 

第 4 條 – 服務的履行 

T.L.O提供的出發和抵達日期僅供參考。指示方應在適當的時候向 T.L.O. 發出所有必要的指示,以執行運輸、輔助和/或後勤服務。 

T.L.O.不需要驗證指示方提供的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等)。 

任何特定於交貨的指示(貨到付款、價值申報或保險、交貨特殊利益等)均應以書面形式在每批貨物的副本訂單中作出,並應得到 T.L.O. 的明確批准。 

第 5 條 – 指示方的義務 

5.1 – 包裝和標籤 

5.1.1 – 包裝: 

貨物的包裝、包裝、標記或加蓋標籤,以承受在正常條件下進行的運輸和/或儲存,以及在此類操作中必然出現的連續處理。

 貨物不得對駕駛員或搬運人員、環境、運輸車輛、其他攜帶或儲存的貨物、車輛或第三方的安全構成危害。 

指示方應全權負責包裝及其是否適合承擔運輸和搬運。 

5.1.2 – 標籤 

在每個包裹、物品或裝載單元上,應提供清晰的標籤,以便立即和清楚地識別託運人、收貨人、交貨地點和貨物的性質。標籤上的資訊應與裝運單據上顯示的資訊一致。標籤還應符合任何適用的法規要求,特別是與危險產品有關的法規要求。 

5.1.3 – 責任: 

指示方應對因任何缺乏、不足或有缺陷的包裝、包裝、標籤或標記而產生的所有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5.2 – 密封 

裝載作業完成後,卡車、半掛車、移動板條箱、集裝箱應由裝載機或其代表密封。 

5.3 – 聲明性義務 

指示方應對因未能履行有關貨物的具體性質和特殊性的資訊和聲明義務而產生的所有後果承擔全部責任,後者需要具體規定,包括其價值和/或它們可能造成的任何貪婪,以及它們的危險性或易碎性。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提供信息的義務也適用於申報集裝箱的核實總品質。此外,指示方正式承諾不向T.L.O.提供任何非法或違禁物品(例如,假冒商品、毒品等)。 

對於因錯誤、不完整、不可執行或延遲的報關單或單證而造成的任何後果,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海關法規要求的任何報關單所需的資訊,特別是從第三國運來的貨物的運輸,指示方應承擔全部責任,無權向 T.L.O. 提出補救。 

5.4 – 儲備金: 

如果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壞,或出現任何延誤,收貨人或收貨人應負責定期和充分檢查,表示有動機的儲備金,並通常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以保護其索賠權,並在法定時限內確認上述儲備金, 否則,不得向T.L.O.或其替代方提出索賠。 

5.5 – 收貨人拒絕或違約: 

如果收貨人拒絕貨物,並且後者因任何原因違約,則指示方應對與貨物有關的任何初始和額外費用負責。 

5.6 – 海關手續: 

如果需要完成海關程式,指示方應使海關代表免受因錯誤指示、不可執行檔等而產生的任何財務後果,這些後果通常會導致向/由相關公共當局支付額外的關稅和/或稅款、凍結或扣押貨物以及罰款等。 

如果貨物是在歐洲聯盟締結或給予的優惠地位下清關的,指導方保證其已根據海關條例採取一切步驟,以確保優惠地位程式的所有條件都已得到滿足。 

指示方應應T.L.O.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向T.L.O.提供所要求的與海關條例要求有關的任何資訊。因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相關信息而產生的任何有害後果,如延誤、額外費用、損害等,由指示方承擔責任。 

但是,指示方應對滿足貨物品質和/或技術標準化規則承擔全部責任。指示方應向運輸公司提供貨物流通條例要求的任何文件(測試、證書等)。T.L.O.對任何不符合上述品質或技術標準化規則的貨物概不負責。 

海關代表應根據《歐盟海關法》第18條的規定,以直接代理方式清關貨物。 

5.7 – 貨到付款 

貨到付款的規定不應等同於價值說明,因此不應修改下文第6條所界定的損失或損害賠償規則。 

第 6 條 – 責任 

對於歸咎於T.L.O.的任何證據損害,後者僅對合同簽訂時可預見的損害負責,這些損害是《法國民法典》第1231-3條和第1231-4條所定義的違約行為的直接和直接結果。 

損害賠償嚴格限於本協議規定的金額。 

下文所述的賠償限額相當於對T.L.O.承擔的責任的對價。 

6.1 – 替代方的責任: 

T.L.O.的責任僅限於被替代方在委託給T.L.O.的操作框架內承擔的責任。當被替代方的賠償門檻未知、不存在或不是強制性規定產生的時,它們被視為與本協定第6.2條中規定的相同。 

6.2 – 運輸和/或物流運營商 (T.L.O.) 的個人責任: 

6.2.1 – 損失和損害: 

如果 T.L.O. 因任何原因和以任何身份承擔個人責任,則應嚴格限制在因操作期間的損失和損壞而造成的貨物損壞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每公斤丟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 20 歐元,但不得超過,無論重量如何, 相應貨物的體積、尺寸、性質或價值,金額超過以噸表示的貨物毛重乘以 5,000 歐元的乘積,每次事件的最高金額為 60,000 歐元。 

6.2.2 – 其他損害: 

如果T.L.O.對任何其他損害(包括正式確認的交貨延遲)承擔個人責任,則T.L.O.所欠的賠償應嚴格限於貨物運輸價格(不包括關稅、稅款和雜項費用)或合同規定的導致損害的服務價格。這種賠償不得超過貨物損壞或滅失時應支付的賠償額。 

6.2.3 – 海關責任: 

T.L.O.對任何海關和間接稅收業務的責任,無論是由T.L.O.還是其分包商承擔的,每份報關單的總賠償額不得超過5,000歐元,每年調整不超過50,000歐元,在任何情況下,每份調整通知的賠償額不得超過100,000歐元。 

6.3 – 報價: 

所有給出的報價、一次性價格建議和一般費率均基於上述責任限制(第 6.1 條和第 6.2 條)而建立和/或公佈。 

6.4 – 價值或保險聲明 

指示方可以作出價值聲明,聲明由其自行設定並由T.L.O.接受,以該聲明的金額代替上述規定的賠償限額(第6.1條和第6.2.1條)。這種價值申報將導致額外費用。 

根據第3條(貨物保險),指示運輸公司代表其購買保險單,以換取支付相應的保險費,並註明要承保的風險和要投保的價值。 

說明(價值聲明或保險)應針對每次操作更新。 

6.5 – 對交付的特殊興趣: 

指示方可以作出由其設定並由T.L.O.接受的交付特別利益聲明,在發生任何延遲交付的情況下,T.L.O.以該聲明的金額代替上述規定的賠償限額(第6.1條和第6.2.2條)。此聲明將導致額外費用。每次操作的說明都應更新。 

第 7 條 – 付款條件 

7.1 – 服務應在收到發票后以現金支付,在發票開具時無折扣,在任何情況下,均應在開具之日起 30 天內支付。指示方保證其結算。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44條,當付款義務到期時,債務人被視為已收到通知。 

7.2 – 禁止單方面抵消所稱損害賠償金額超過服務價格。 

7.3 – 任何付款延遲應自動導致在發票上顯示的結算日期的次日,根據《法國商法典》第 L. 441-6 (12) 條的規定,歐洲中央銀行 (ECB) 在其最近一次退款操作中採用的利率支付的利息增加了 10 個百分點, 以及根據《法國商法典》第 D.441-5 條對 40 歐元的追償費進行固定費率賠償,但不影響一般法律規定對因此類延遲付款直接引起的任何其他損害的任何可能的補救措施。 

任何延遲付款將自動導致加速支付欠T.L.O.的任何其他債務,無需進一步的手續,即使匯票被接受,餘額也立即到期。 

7.4 – 任何部分付款應首先抵消債務義務的任何非優先部分。 

第 8 條 – 保留權和合同佔有留置權 

無論 T.L.O. 以何種身份行事,指示方特此承認 T.L.O. 對所有各方均可強制執行的常規保留權,以及對 T.L.O. 擁有的所有貨物、價值和文件的約定合同佔有留置權,以擔保 T.L.O. 對指示方持有的任何債務(發票、利息、產生的費用等), 包括與T.L.O.實際持有的貨物、價值和文件有關的業務之前或與業務無關的那些。 

第 9 條 – 時效 

因當事人訂立的合同而產生的所有索賠,無論是主要服務還是輔助服務,均應在有爭議的服務履行一年後失去時效。該時限也適用於與隨後收取的關稅和稅款有關的索賠,自調整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 10 條 – 合同期限和終止 

10.1 – 在已建立的商業關係中,各方可以隨時通過掛號信終止合同,並確認收到,但須遵守以下通知期限: 

當關係持續時間小於或等於六 (6) 個月時,一 (6) 個月;

當關係持續時間超過六 (6) 個月且等於或少於一 (2) 年時,為兩 (1) 個月;

三 (3) 個月,當關係持續時間超過一 (1) 年且等於或少於三 (3) 年時;

當關係期限超過三 (3) 年時,為四 (4) 個月,每一整年的商業關係增加一 (1) 周,最長期限不超過六 (6) 個月。

10.2 – 在通知期內,雙方特此承諾維持合同的餘額。 

10.3 – 如果任何一方證明嚴重或反覆違反其義務,另一方應通過掛號信發送正式通知,並確認收到。如果通知在一個月內仍未成功,在此期間雙方可能試圖進行談判,則合同可以最終終止,無需通知或通過掛號信進行補償,並確認收到確認談判嘗試失敗。 

第 11 條 – 取消 – 無效 

如果一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被宣布無效,所有其他規定應保持完全有效。 

第 12 條 – 管轄權條款 

如果發生任何爭議或索賠,「運輸和/或物流經營者」 TLO)註冊地的法院具有管轄權,即使有多個被告或牽連人也是如此。 

法國運輸和物流公司聯盟(TLF)的法國一般條款和條件於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發佈。